發布時間:2019-07-10 10:33:37 發布者:南京律師 來源:法關通
導讀:買房是人生頭等大事。卻往往歷經數度曲折 常見的遭遇有廣告欺騙,定金糾紛,霸王合同,房屋質量,面積縮水。
房地產糾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之間及他們相互之間基于房屋和土地的權利義務所發生的爭議。具體而言,是指關于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和使用權等權益的爭議。
房地產糾紛是指在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因房地產權益而產生的爭議。實際上也就是房產(房屋權益)糾紛和地產(土地權益)糾紛的總稱。其當事人既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房地產管理機關,其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涉外房地產關系中的外國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和港澳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涉及到房產定金的法律規定有下:《合同法》、《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部門規章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等。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1、退定金是有一定條件的,即因合同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可以退,另外,必須是在認購書約定的期限內來簽合同,要想退定金必須要證明這一點。購房人可以通合同條件談判時雙方修改的記錄來證明,也可以通過雙方談話的錄音來證明。
2、有些購房者本身不想要此房,屬于違約行為,但也通過增加補充協議的方式達到了退定金的目的,對于內部認購等無銷售許可證或產權證的項目,因本身不具備銷售條件,因此任何情況下定金都可退,無需做大量的取證工作,直接起訴即可。
3、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
4、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開發商的違約責任主要包括:
一、逾期交房:
這種情況是目前購房者最可能遇到的一種情形。到了開發商與購房者在合同中約定的房屋交付日后,卻遲遲得不到開發商的交房或入住通知。
解決辦法:合同未約定逾期交付房屋違約處理辦法的,如開發商逾期交付房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違約金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二、面積出現誤差:
在購房時出現房屋實際面積和當初簽訂購房合同時約定的面積存在一定的誤差,這是比較普遍的,重點是看誤差的比例和開發商解決誤差問題的方式。
解決辦法:合同未約定房屋面積誤差處理辦法的,如開發商交付的房屋實測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出現誤差,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面積誤差按下列辦法處理: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雙倍返還買受人。
三、設備、裝修不符合合同約定:
已經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了,并且交付房款或者定金,等到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購房者收房那天,發現自己購買的房屋設備、裝修不符合合同約定。
解決辦法:出賣人交付的房屋的設備、裝修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購房者應拒絕接收房屋,并視出賣人未交付房屋,因此造成逾期交付房屋的,應按出賣人逾期交房處理。如購房者已接收商品房,發現出賣人交付的房屋的設備、裝修不符合合同約定,購房者可要求出賣人限期更正,因更正造成房屋不能正常使用的,可要求出賣人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可按此期間有關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出賣人拒絕更正或在合理期限內未更正的,購房者可要求出賣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賠償責任以實際損失為限,實際損失包括設備、裝修的差價款、改動工程款及不能正常使用房屋期間的損失。
四、變更規劃、設計:
在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一般都約定開發商在變更設計之前,必須經過購房人同意。否則,開發商構成違約行為,購房者有權要求退房。
解決辦法:按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五、房屋質量不合格:
房屋質量不合格是房屋安全存在隱患,房屋的質量是重中之重,出現這種情況,首先是開發商難以通過竣工驗收及驗收備案,無法交房?;蛘呤欠课萁桓妒褂煤?,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
解決辦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定,開發商交付的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和房屋質量嚴重影響房屋正常使用的,購房者可要求解除購房合同,并要求開發商承擔賠償責任,其它房屋質量問題,購房者可要求開發商限期修復,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拖延修復的,購房者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由出賣人承擔,因修復造成交房延誤的,可要求開發商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房屋的質量應以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檢測結果為依據,購房者對房屋質量存有疑慮的,可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房屋質量進行檢測。
六、未按期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由于開發商的原因,買房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無法取得房屋的產權證,另外由于一些房地產運營不規范,一些開發商拖欠土地出讓金等問題時有發生,導致購買這些樓盤的購房者入住多年也無法取得房屋產權證。
解決辦法: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開發商應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內,將需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如開發商未按上述日期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材料,致使購房者未能按約定期日或規定期日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開發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前述規定期日按下述方法計算:合同未約定的房屋權屬證書取得日期,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按房屋交付使用后90日計算;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按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計算。出賣人未按期提交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所需材料致購房者未按期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了違約金處理辦法的,按合同約定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未約定違約金處理辦法的,按已付購房款,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現行為日萬分之二點一)。因出賣人未按期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材料,致購房者未能按約定和規定期限取得房屋權屬證書超過一年的,購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可要求損失賠償,損失可按銀行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
現如今房價是越來越貴,能擁有自己的房屋是非常幸福的一件事情,要是自己的房屋發生了房產糾紛,那么我們該怎么辦呢?一般呢我們會有兩個辦法,一.我們可以通過協調來解決、二、在協商解決不了的情況下需要通過訴訟法律手段來表達自己的訴求,
打房產糾紛官司要注意什么?
1、《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提起房產訴訟時,應提出明確的請求事項。圍繞這些訴訟請求,向人民法院提出有效證據。例如:因房屋質量問題向開發商索賠時,就需要提交購房合同、開發商提供的房屋質量保證書,房屋質量與合同及開發商承諾事項不符,給住戶造成的財產損失的客觀證據材料等。
2、事人對法院一審判決不服,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如果對二審判決仍然不服,可在終審(二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提請再審;或者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提請檢察機關依法提起抗訴。
3、保判決的順利執行,當事人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對被申請人的相應財產采取保全措施。另外,按照《民法通則》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當事人在提起房產訴訟時,須在法律規定的2年訴訟時效期間內提出,以免喪失訴訟權利。
房產糾紛官司律師一般怎么收費?
房屋糾紛委托律師處理,根據房屋糾紛的具體類型和案情的不同,有不同的收費標準。一般情況下,該類案件的律師收費,按照房屋價值的一定比例計算收取。
若采用風險代理的方式,即等待案件勝訴后,并執行完畢后,再支付律師費,這種情況下,收費比例最高可以達到房屋總價值的50%。房產官司一般要考慮房產的價值進行收費,同時也會綜合考慮客戶的期望值以及案件的辦理難度,建議找南京當地的律師進行咨詢。
南京本地律師辦案,其優勢是人脈資源豐富,對當地法院的執法領導比較熟悉,程序也比較熟悉,南京律師的素質綜合很高,在當地方便交流,成本上可以省去不少交通、食宿費用,可以由南京律師代理,當事人不出庭,找個可靠的律師可以為你爭取最大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