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0-09-11 15:15:45 發布者: 來源:
導讀: 林地承包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1.林地承包期限三十至七十年?! ?.家庭承包的林地,在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并轉為非農業戶口的,由于林地的生產周期長,為保護植樹
林地承包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1.林地承包期限三十至七十年。
2.家庭承包的林地,在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并轉為非農業戶口的,由于林地的生產周期長,為保護植樹造林的積極性,承包林地的農民可以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也可以繼續承包經營。
3.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林地承包經營權的,在承包期內,如承包人死亡,該承包人的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直至承包合同到期。
索繳是否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據此,我國公民個人是不享有土地所有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條規定國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確定由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國家保護它的使用、收益的權利;使用單位有管理、保護、合理利用的義務。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承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規定。
期限: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第一百二十六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前款規定的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草原使用權證,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調整承包地。
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適當調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應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