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9-05-17 10:20:01 發布者:南京律師 來源:法關通
導讀:XX公司在南京沒有注冊營業執照,XXXX有限公司2015年11月11日與我司簽訂一招聘協議,協議簽訂后拒不付款且發票一直不肯退還,目前已經聯系不上,請問和我在南京簽訂的培訓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的內容為:從即日起每月薪資先發放為70%,剩下的20%看公司銷售業績(注:我們是軟件研發人員,不負責銷售),剩下的10%看個人平時表現發放,我們當時簽訂勞動合同是并沒有這個規定,請問這個協議和公司的行為是否合法
注冊成公司即具有主體資格,只要雙方意思表示真實有效,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在何處簽訂合同不影響合同效力。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特定溫度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高溫津貼的具體標準由省級政府或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制定。即高溫津貼與防暑費用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即使用人單位已經提供充足的防暑用品、藥物和飲料,也應當依規定及時以貨幣形式足額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我國《勞動法》第54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鑒于在高溫下工作存在一定的職業危害性,因此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必要的防護設備及藥品。同時,該法第56條規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有權拒絕執行。因此如果用人單位強令勞動者在沒有防暑降溫設施或高溫防護條件的情況下冒險作業,勞動者有權拒絕。且不能視為違反合同,用人單位不能以此為由處罰員工。根據全國總工會等部門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第4條之規定,用人單位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等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高濕作業的員工,應調離高溫、高濕作業崗。暫不能調動的,應加強預防中暑保護措施;應當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員工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作業;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員工工資。
這種情況下屬于對方違約,你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履行合同的付款義務,聯系不上也沒關系,公司地址應該是能找到的,實在不行還可以公告送達。但是對方有可能會抗辯說已經付了款,因為你已經把發票給他了,這就要看你們合同是如何約定的了。如果約定的協議性質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的補充或者變更,一般要明確約定,如果補充協議條款與原合同不一致或發生沖突時,應當以補充協議為準,但原合同明示不得變更的條款,補充協議中對該條款發生的變更則不發生法律效力。簽訂補充協議法律上是合法的。但補充協議要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生效,故您可以考慮和公司進行協商。